工作及報告
主動調查行動
《申訴專員條例》(香港法例第397章)第7(1)(a)(ii)條:
凡附表1第1部所列任何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任何行動,專員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查該行動 — 儘管無人向專員提出申訴,但專員認為因與該行動相關的行政失當,以致可能已有人遭受不公平待遇。
展開主動調查行動的考慮因素
展開主動調查行動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 有關課題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或廣受市民關注
- 投訴會否因某些原因不能受理(例如匿名或並非由申訴人士親自提出),但考慮到可能涉及的行政失當程度或嚴重性後,申訴專員認為事關重大
- 是否有改善公共行政或改正系統性問題的空間
- 經考量工作優次及不展開主動調查行動的後果,時機是否合適
- 會否與其他機關的工作重疊
展開主動調查行動的程序
在決定是否展開主動調查行動前,我們或會先進行初步查訊,假如查訊顯示有需要進一步跟進,我們會正式通知所涉機構的首長我們會展開主動調查行動。視乎情況,我們可無須先進行初步查訊,便直接展開主動調查行動。
全面調查
投訴個案若較為複雜,特別是涉及原則性問題、行政體制上出現流弊、極不公平的情況或嚴重行政失當,我們會展開全面調查。在完成徹底調查後,我們會撰寫調查報告,詳述調查結果及意見。在適當情況下,我們亦會提出改善或補救建議。
《公開資料守則》個案
《申訴專員條例》賦權我們調查與政府部門/公營機構遵行政府頒布的《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有關的事情,包括市民提出有關其違反《守則》的投訴。
我們希望透過發布一些與《守則》有關的投訴個案,一方面令公眾了解他們向政府部門/公營機構索取所管有資料的權利,另一方面讓各部門/機構以這些個案為鑑,避免不合理地拒絕公開資料。我們希望假以時日這些選錄的個案能積聚成為有關「公開資料」課題的參考資料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