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栏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如何投诉

监管范畴及权责

我们处理及调查由申诉人士提出有关行政失当的投诉,当中包括涉及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

行政失当

指行政欠缺效率、拙劣或不妥善。行政失当有多种形式,包括:

  • 滥用权力或权能
  • 延误/没有采取行动
  • 厚此薄彼/处事不公
  • 出错、意见/决定错误
  • 不按程序办事
  • 程序不妥
  • 监管不力
  • 没有回应/答复投诉或查询
  • 办事疏忽、有缺失遗漏的情况
  • 职员无礼
《公开资料守则》

《公开资料守则》(「《守则》」)是政府采纳的一套行政指引。《守则》所涵盖的政府部门/公营机构须公开其所管有的资料,除非有《守则》述明的理由可予拒绝。《守则》让市民更认识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务,以及了解会影响个人或整体社会的政策及决定的基础和理据。

调查投诉的限制

《条例》第10(1)条订明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对投诉不予跟进或不展开调查:

  •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已知悉超过24个月
  • 投诉由匿名者提出
  • 投诉人无从识别或下落不明
  • 投诉并非由感到受屈的人士或适当代表提出
  • 投诉人及投诉事项与香港并无任何关系
  • 投诉人有权利根据法律程序(司法覆核除外)提出上诉或寻求补救办法

不受申诉专员调查的行动

《条例》附表2

  • 保安,防卫或国际关系
  • 法律程序或检控任何人的决定
  • 行政长官行使权力赦免罪犯
  • 合约或商业交易
  • 人事方面的事宜
  • 政府颁授勋衔、奖赏或特权
  • 行政长官亲自作出的行动
  • 有关施加或更改土地权益条款的决定
  • 与《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有关的行动
  • 香港辅助警察队、香港警务处或廉政公署就防止及调查任何罪行而采取的行动

申诉专员可决定不展开调查的情况

《条例》第10(2)条

  • 以前曾调查性质相近的投诉,而结果显示并无行政失当之处
  • 投诉关乎微不足道的事
  • 投诉事属琐屑无聊、无理取闹或非真诚作出
  • 因其他理由而无须调查

涉及专业判断的投诉

  • 无权调查所涉机构纯粹根据其专业判断所作的行动或决定
监管的部门及机构

有关行政失当的投诉

就涉及行政失当的事宜向政府部门及约30个公营机构展开调查,但不包括香港辅助警察队、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及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秘书处。

政府部门

公营机构

有关《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

所有政府部门及《守则》涵盖的公营机构。

政府部门及《守则》涵盖的公营机构

提出投诉

 

在提出投诉前,请先检查以下事项:

你有否向事涉部门/机构提出你的投诉?

公营机构一般设有专责处理申诉的渠道,请先联络他们,提出有关事情。

你要投诉哪个部门/机构?

(请阅监管的部门及机构

你要投诉甚么事情?

(请阅监管范畴及权责

我们是否受法例所限不能跟进你的投诉?

(请阅调查投诉的限制

你要投诉的行动我们是否可予调查?

(请阅不受申诉专员调查的行动

你的基本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法人团体名称、身份证明文件、邮递地址及其他联络资料

(我们不会跟进匿名、无从识别或下落不明的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

准备好了?

你可以在网上提出投诉,亦可以透过邮递、传真或电邮,或亲临公署提出投诉。视乎情况及需要,我们可提供电话代笔服务。

 

无论你是以个人身份或获法人团体授权提出投诉,都必须阅读投诉须知并确认明白当中内容。

 

如决定受理你的投诉,公署人员会与你联络,探讨先以「调解方式」处理合适的个案,以求迅速及有效地解决问题,达致双赢。

inpreson

亲临公署

你可以亲临我们的办事处提出投诉。请带备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以及相关文件和与有关机构来往信件的副本。若你是法人团体的代表,请另备由该法人团体发出的授权书(必须盖上机构印章及由机构董事/负责人签署)及机构注册证明书/登记证副本。如有需要,我们的当值主任会与你会面,以了解你的投诉并协助你以书面方式提出投诉。如你希望于指定时间获得服务,请致电公署热线(852)2629 0555预约。

 

访客如有感冒征状,进入办事处前请先佩戴口罩。

 

地址 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0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 (公众假期除外)

书面投诉

你可撰写投诉信并签署提出投诉回条,或填写免付邮资投诉表格。请提供投诉事项详情,包括事件经过、因有关机构涉嫌行政失当而令你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等,并夹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内附有相片页的副本、相关文件和与有关机构来往信件的副本。

若你是法人团体的代表,请夹附由该法人团体发出的授权书(必须盖上机构印章及由机构董事/负责人签署)及机构注册证明书/登记证副本。

 

 

地址 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0楼
邮箱 香港邮政总局信箱3300号
传真  (852) 2882 8149
电邮 complaints@ombudsman.hk

 

电话代笔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可提供电话代笔服务:

 

  • 你在书面表达方面有困难
  • 你的投诉性质较为简单,投诉内容明显清晰,所涉机构不多于两个
  • 你能够在15分钟的电话通话中说明投诉详情

 

为确保准确记录你的投诉内容,整个谈话过程会被录音。我们的职员会在投诉表格上填写你的投诉要点,然后邮寄给你核实。在收到你已签署确认的投诉表格,以及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内附有相片页的副本后,我们便会着手处理投诉。相关录音亦会在电话代笔日期后三个月删除。

 

投诉热线:(852) 2629 0555

投诉我们

投诉职员态度欠佳

请以书面方式向我们的总行政主任提出投诉。行政及发展科会就此类投诉展开独立调查。

因不满意投诉个案的结果或结论而投诉职员

这类投诉职员个案会交由调查科处理。投诉人须以书面提出理据/理由,以便我们考虑是否以覆检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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