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欄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網上投訴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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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訴須知
2投訴詳情
3投訴人資料
4預覽
  • 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切勿使用公共電腦,以及透過不明或可疑的網絡填寫及提交表格。
  • 請盡快完成填寫及提交表格,避免熒幕閒置過久,引致資料流失。
投訴須知
  1.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申訴專員或其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能時,任何人士若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誤導申訴專員或其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2. 《申訴專員條例》訂明,假如投訴是由匿名者提出,或投訴人無從識別或下落不明,則申訴專員不得對投訴展開或繼續調查。為確定投訴人並非無從識別或下落不明,公署要求投訴人提供姓名(按身份證明文件上的記錄)及郵遞地址,以及提交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內附有相片頁的副本(或法人團體註冊證明書或登記證副本);投訴人若不提交副本,可親臨公署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正本。假如投訴人沒有遵循上述要求,申訴專員將無法進一步處理其投訴。
  3. 投訴人同意:
    1. 公署人員與我聯絡,探討先以「調解方式」處理合適的個案,以求迅速有效地解決問題,達致雙贏;
    2. 為處理這宗投訴時,公署可複製本表格及投訴人提交的任何其他資料(包括其個人資料),轉交任何有關人士或機構(請注意下面第4項);以及
    3. 任何有關人士或機構可向公署提供投訴人的個人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便申訴專員處理這宗投訴。

    申訴專員如認為有需要,或由於被投訴機構提出要求,投訴人或須另簽一份同意書。
  4. 儘管有上述第3(2)項的條款,一般而言,除因處理投訴需要,公署不會披露投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號碼。此外,投訴人可在填寫本表格時,清楚表明不同意公署向有關人士或機構披露其某些個人資料或投訴資料。然而,在此情況下,申訴專員可能難以全面地處理這宗投訴,甚或無法處理。
  5. 提交予公署的所有個人及其他資料,只會用作與申訴專員履行法定職能直接有關的用途。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投訴人有權要求查閱和改正其個人資料。有關要求可向公署總行政主任提出(地址: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同時請註明投訴個案編號(如有的話)。公署可就提供有關資料收取費用。詳情請參閱私隱政策聲明
  6. 本表格正本及投訴人提交的資料會由公署根據檔案管理政策全權處置,一般而言不會交回投訴人。投訴人不應提交任何資料的正本。
  7. 申訴專員可根據《申訴專員條例》調查政府部門及指定的法定機構的行政失當行為,但條例亦訂明對申訴專員權力的若干限制。詳情請參閱公署網頁。
  8. 申訴專員如認為適當,會要求被投訴機構同步回覆投訴人及公署。在此情況下,申訴專員會審研有關機構的回覆,以及投訴人對回覆的意見和任何其他相關資料和證據,然後才對這宗投訴作出結論。
  9. 公署就這宗投訴完成查訊或調查後,會書面通知投訴人所得結果,並將覆函同時抄送所有被投訴機構。
  10. 公署制訂了申訴人約章,列明公署的承諾與投訴人的責任。
投訴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