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及报告
主动调查行动
《申诉专员条例》(香港法例第397章)第7(1)(a)(ii)条:
凡附表1第1部所列任何机构在行使该机构的行政职能时采取或由他人代其采取任何行动,专员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查该行动 — 尽管无人向专员提出申诉,但专员认为因与该行动相关的行政失当,以致可能已有人遭受不公平待遇。
展开主动调查行动的考虑因素
展开主动调查行动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 有关课题是否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及/或广受市民关注
- 投诉会否因某些原因不能受理(例如匿名或并非由申诉人士亲自提出),但考虑到可能涉及的行政失当程度或严重性后,申诉专员认为事关重大
- 是否有改善公共行政或改正系统性问题的空间
- 经考虑工作优次及不展开主动调查行动的后果,时机是否合适
- 会否与其他机关的工作重迭
展开主动调查行动的程序
在决定是否展开主动调查行动前,我们或会先进行初步查讯,假如查讯显示有需要进一步跟进,我们会正式通知所涉机构的首长我们会展开主动调查行动。视乎情况,我们可无须先进行初步查讯,便直接展开主动调查行动。
全面调查
投诉个案若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及原则性问题、行政体制上出现流弊、极不公平的情况或严重行政失当,我们会展开全面调查。在完成彻底调查后,我们会撰写调查报告,详述调查结果及意见。在适当情况下,我们亦会提出改善或补救建议。
《公开资料守则》个案
《申诉专员条例》赋权我们调查与政府部门/公营机构遵行政府颁布的《公开资料守则》(「《守则》」)有关的事情,包括市民提出有关其违反《守则》的投诉。
我们希望透过发布一些与《守则》有关的投诉个案,一方面令公众了解他们向政府部门/公营机构索取所管有资料的权利,另一方面让各部门/机构以这些个案为鉴,避免不合理地拒绝公开资料。我们希望假以时日这些选录的个案能积聚成为有关「公开资料」课题的参考资料宝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