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投訴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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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詳情
2
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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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表格
投訴須知︰
-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申訴專員或其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能時,任何人士若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誤導申訴專員或其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申訴專員條例》訂明,假如投訴是由匿名者提出,或投訴人無從識別或下落不明,則申訴專員不得對投訴展開或繼續調查。本署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可能要求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投訴人可親臨本署出示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如投訴人並不持有香港身份證)或法人團體的公司註冊證明書/登記證的正本以供查核,或把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本送達本署。假如投訴人沒有提供其姓名或郵遞地址或未能應本署要求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申訴專員將無法進一步處理其投訴。
- 投訴人同意:
- 本署在處理這宗投訴時,可複製本表格及投訴人提交的任何其他資料(包括其個人資料),轉交任何有關人士/機構(請注意下面第4項);以及
- 任何有關人士/機構可向本署提供投訴人的個人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便申訴專員處理這宗投訴。
申訴專員如認為有需要,或由於被投訴機構提出要求,投訴人或須另簽一份同意書。 - 雖有上述第3(1)項的條款,投訴人可在填寫本表格時,表明不同意本署向被投訴機構披露其身份。然而,在此情況下,申訴專員可能難以全面地處理這宗投訴,甚或無法處理。
- 提交予本署的所有個人及其他資料,只會用作與申訴專員履行法定職能直接有關的用途。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投訴人有權要求查閱和改正其個人資料。有關要求可向本署總行政主任提出(地址: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同時請註明投訴個案編號(如有的話)。本署可就提供有關資料收取費用。詳細請參閱私隱政策聲明。
- 本表格正本及投訴人提交的資料會由本署全權處置,一般而言不會交回投訴人。
- 申訴專員可根據《申訴專員條例》調查政府部門及指定的法定機構的行政失當行為,惟條例亦訂明對申訴專員權力的若干限制。詳情請參閱本署網頁。
- 申訴專員如認為適當,會要求被投訴機構同步回覆投訴人及本署。在此情況下,申訴專員會審研有關機構的回覆,以及投訴人對回覆的意見(如有的話)和任何其他相關資料/證據,然後才對這宗投訴作出結論。
- 本署制訂了投訴人約章,列明本署的承諾與投訴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