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申诉专员公署公布就康文署处理单车租赁服务营办商的单车阻塞通道问题的主动调查行动报告
2024年11月21日
申诉专员陈积志今日(11月21日)宣布完成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处理单车租赁服务营办商的单车阻塞通道问题的主动调查行动,并向康文署提出共八项改善建议。
康文署辖下共有14个康乐场地附设由该署营办商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方便市民租用单车以作康乐消闲或短途代步用途。
康文署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合约条款列明营办商不可将单车及与单车租赁业务相关的物品存放在许可范围外,但公署的调查发现,营办商违规将单车摆放在许可范围外,情况普遍。公署亦发现,该署现时对营办商的执管机制欠一致标准。
陈积志表示:「康文署作为场地管理者及批出许可证的一方,对单车租赁服务营办商的监管责无旁贷。营办商违规占用许可范围以外的地方摆放单车,除会阻塞通道影响市民出入和使用康乐设施,亦可能构成安全隐患。公署多次的实地视察发现,营办商违规将单车随处摆放,似乎已经是习以为常,令人质疑康文署过去有否向营办商作出提醒或采取执管行动。
另外,康文署人员因应违规情况而发出劝喻或警告,如营办商在该署发出第三封警告信后仍没有改善,该署可考虑暂停其业务或终止合约。然而,究竟发出多少次口头及书面劝谕后才发出警告信,以及劝谕信及警告信是否有有效期,现时指引并没有订明。公署认为,为更有效率地及更公平地进行执管,康文署应研究优化现行执管机制及指引,例如清楚订明如在若干时期内累积发出多少次口头劝谕或书面劝谕,该署便会发出警告信,并且应公开发出警告信的标准。」
另一方面,公署留意到,营办商会在单车亭外展示不同类型的单车供市民选择及试驾,这经营模式并非不合理,甚至可说是有实际需要。公署认为,康文署固然须按许可证合约条款进行监管,而作为推广康乐活动的部门,亦应检视现时的规管会否对营办商的经营造成掣肘;如有需要,应研究可否容许营办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许可范围外的地方;长远而言,该署应考虑日后拟备新的单车租赁服务合约时,适当地将场地部分地方纳入许可范围,以完善管理。
公署向康文署提出共八项改善建议,包括:
- 继续密切对事涉营办商作出监察;如仍有违规占用许可范围以外的地方,务须采取果断的执管行动。
- 加强对单车租赁服务营办商的监察,对违规行为按许可证合约条款采取果断的执管行动;
- 加强职员就许可证合约条款及执行程序的培训,确保他们严格、准确及有效地采取执管行动;
- 研究优化现时执管机制及相关指引,以更有效率地及更公平地按一致的标准进行执管工作;
- 全面检视辖下场地的单车租赁服务的运作情况,研究容许营办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许可范围外的地方摆放单车的可行性;
- 考虑修订日后的单车租赁服务许可证的合约条款,适当地将单车亭外的地方纳入为合约所订明的许可范围,以完善管理;
- 收集营办商的表现,特别是违规行为,对遵办劝谕和警告的态度等,以纳入资料库作为日后审批新许可证参考之用;以及
- 加强宣传鼓励市民监察营办商的表现,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即时向康文署反映。
公署欣悉康文署接纳公署提出的所有改善建议。
调查报告已上载至申诉专员公署网页供公众参阅。
申诉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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