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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 –《香港家書》

2013年7月27日

申訴專員黎年於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在香港電台第一台節目分享他的《香港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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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姐:


  您好!

  您雖然離港多年,但對香港的一事一物仍然十分關心。猶幸您在悉尼的電視頻道,可以收看香港的新聞節目,所以對香港的發展也不會太陌生。最近我向特區政府建議引入道歉法例,由於比較特別,您可能不明所以,讓我在這裏向您解釋一下。

  日常工作,我要處理很多投訴,市民帶著冤屈不滿來到申訴專員公署,他們的期望有很多,其中不少都希望政府部門能夠就他們所遭受的不公平對待道歉向他們說一聲「對不起」。

  看似容易,「對不起」這三個字卻是不容易說出口的。在過去一年,我和我的同事處理了二千多宗投訴個案,當中有三百五十宗左右是被投訴機構有向投訴人道歉,而其中八成半是在我們介入後才作出的。

  道歉是如此困難的嗎?當然,道歉與否首先要視乎事件本身的道理何在;犯了錯,當然應該向受損的一方承認過失。不過,有時即使沒有犯錯或直接導致對方受損,也可以向對方的不愉快遭遇表示同情、難過或歉意。

  只是,在我遇過的個案中,無論是否有錯,部門都會盡量迴避道歉,有些時候是部門避免尷尬而拒絕道歉,他們以為這樣會令政府因此失去公信力、不受尊重、造成弱勢政府;但事實正好相反,在大部分市民眼中,道歉不單不是弱勢的表現,反而顯示出所涉機構和人員有道德勇氣,和有能力處理善後工作,有助提高形象和尊嚴。當部門願意道歉,很多時都能夠大大改善他們與市民之間的關係,化解怨氣。很多研究均顯示道歉能夠有效平息紛爭,恢復互信,重建社會凝聚力。

  除了面子問題,實際個案顯示,公營機構不願意道歉,有時是因為部門根本不認為有犯錯,但更多時是擔心日後一旦發生訴訟,道歉的言詞會成為承認罪責的證供,引起索償問題。

  環顧世界各地,很多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已經為此立法,確保個人或機構可以放心道歉。你所處的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就是其中最好的例子,去年當地申訴專員來香港的時候,就曾經向我作出推介。道歉法例的條文一般非常簡短,基本上就是道歉的言詞不得提交法院作為呈堂證供。

  有人擔心,這樣的法例會使道歉變得虛假。其實道歉是否有誠意和價值,要視乎道歉的內容、時機和當事人的態度等。同時,部門應該落實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再者,沒有法例保障下的道歉,亦不一定特別真誠。

  又有人懷疑,有了道歉法例,犯錯的官員是否就可以道歉了事。事實上,道歉法例並不會減輕道歉者應負的責任,或影響對方申索的權利。道歉不是靈丹妙藥,不能夠因為一聲「對不起」就解決所有問題,或免除一切責任。

  無論如何,有道歉總比不道歉好。道歉法例可以確保法律責任不會成為想道歉者的顧慮或藉口。其他地方的經驗顯示,道歉法例有助減少訴訟及索償的個案,增加成功調解的機會。不單在公營界別,在私人界別,如醫療專業,工商企業等都有正面效用。因此,我向政府建議,就這方面的立法工作進行研究及展開討論,以制定適合香港的法例。

  我很欣慰,律政司認同我的看法,而且已經要求調解督導委員會研究應否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

  最後順帶一提,您經常說想知道更多我工作的情況,現在您雖然遠在澳洲,也可以上網收看最近播放的一套電視劇。這套名為《申訴》的劇集是首次以公署真實個案改編的,逢星期二晚上七時播放,一共八集,相信您會讚好。

  下次回香港,希望您能逗留多一點時間再詳談。

  祝生活愉快!

弟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