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欄 申訴專員公署公布有關食物環境衞生署對持牌泳池的監管的主動調查報告 -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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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公布有關食物環境衞生署對持牌泳池的監管的主動調查報告

2024年3月7日

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3月7日)在新聞發布會宣布完成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對持牌泳池的監管的主動調查,並向食環署提出共12項改善建議。

 

全港的泳池大致分為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營運管理的公眾泳池和由食環署按附屬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泳池規例》發牌規管的私營持牌泳池。現時全港共有約1,400個持牌泳池。食環署作為發牌當局,主要透過定期巡查和處理投訴確保持牌泳池符合《泳池規例》及牌照條件,以保障泳客安全和環境衞生。

 

公署調查發現,食環署在突擊巡查時可能會遇上泳池關閉,甚至有個案顯示,該署整個泳季僅成功巡查泳池一次。該署現時沒有訂明職員的處理方法,以致難以確保成功進行巡查的頻次符合目標。據公署的實地視察所得,食環署巡查時未能發現持牌泳池的違規事項(如池水的酸鹼值檢驗結果異常),有欠理想。此外,同一檢查項目有多種檢查方法,而不同方法的嚴謹程度有別,衞生督察在巡查時未必會採用最穩當的方法。另一方面,食環署以往採用的視察表格遺漏重要檢查項目,以致巡查未能確保泳池完全合規。部分列出的檢查項目甚為籠統但又欠缺說明,令人難以透過記錄準確了解巡查實況。記錄填報方面亦有粗疏的情況,例如:即使有項目未獲詳細檢查,衞生督察填寫的視察表格仍顯示有關項目的狀況為滿意;以及衞生督察沒有記錄巡查中發出的口頭警告。

 

公署調查亦發現,現行的泳池牌照條件並無要求持牌人備存救生員的當值記錄,在缺乏佐證下,食環署在處理涉及救生員不足的投訴時,往往難以進行針對性的調查,查究持牌人有否違規。食環署對持牌泳池的救生及急救設備的要求亦有不足,未有涵蓋基本設備。就水質問題,食環署現時並無規範持牌人如何處理池水污染源,亦沒有就水質不達標的泳池制訂關閉準則。

 

此外,食環署沒有就發生於持牌泳池的意外設立通報機制,在不知悉泳池曾否發生嚴重意外的情況下,無法進行調查或跟進意外事故。

 

趙慧賢表示:「食環署作為持牌泳池的發牌當局,有責任做好監管工作,以保障公眾安全及衞生。綜合公署調查所得,食環署有需要多管齊下改善持牌泳池的巡查,亦應與業界探討修訂牌照條件,進一步確保安全及衞生。該署亦應研究加強泳池使用者共同監察的角色。公署欣悉,在調查期間,食環署已逐步作出改善。宏觀而言,食環署和康文署在泳池的監督、管理上各自有其較擅長的範疇,應建立恆常的溝通機制,以增強協同效應。公署期望,食環署可盡早落實公署在調查報告內提出的建議,以對持牌泳池作出更有效的監管。」

 

公署向食環署提出的改善建議如下:

 

  • 為職員訂定工作守則,說明在突擊巡查時遇上泳池關閉的跟進安排;

 

  • 加強對衞生督察就巡查持牌泳池方面的培訓、就不同檢查方法的適用情況提供更多指引,並在可行的項目統一檢查標準,以提升巡查質素;

 

  • 採取措施協助衞生督察盡快熟習修訂後的視察表格上的新增檢查項目,並繼續按需要檢討視察表格上其他檢查項目,使巡查發揮最佳效用;

 

  • 善用科技,研究使用手機應用程式/智能電話記錄持牌泳池的巡查結果;

 

  • 研究在持牌條件中規定泳池持牌人須備存救生員的當值記錄,並須應食環署人員要求出示,以作投訴調查或其他執管行動參考之用;

 

  • 就發生於持牌泳池的意外設立通報機制,要求持牌人於指定時間內呈報傷亡個案;

 

  • 檢視現行牌照條件下對救生及急救復甦設備的要求,探討加入基本設備。同時,識別安全風險較高的持牌泳池(如使用量較高或涉及學童等高危群組),鼓勵持牌人提升相關設備;

 

  • 經審視康文署的意見後,適時制訂並向泳池持牌人發出處理池水污染源的指引,以規範持牌人應對各種池水污染源的方法;

 

  • 制訂有關衞生督察處理持牌泳池水質投訴的內部指引,並持續監察有關指引的執行情況;

 

  • 加強對違規持牌泳池的執管力度;

 

  • 研究從多方面著手,加強泳池使用者共同監察的角色;以及

 

  • 與康文署就泳池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恆常的溝通機制,以增強協同效應和促進交流。

 

食環署全面接納公署提出的改善建議。

 

調查報告已上載至申訴專員公署網頁供公眾參閱。

 

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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