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新闻稿 – 申诉专员公布有关「民政事务总署对小区会堂/社区中心设施租用的管理」及「政府执行《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的问题之主动调查报告」
2016年3月23日
申诉专员刘燕卿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宣布完成了两项主动调查,分别探究﹕
- 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如何管理社区会堂/社区中心设施(设施)的租用(调查(一))﹔
- 消防处及屋宇署有否提供适切协助,以便旧楼业主可顺利遵办政府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调查(二))。
调查(一)
2. 民政总署现时设有就违反租用设施条款的惩罚制度。调查发现,该署在每区独立执行的惩罚制度存有漏洞,因违规而被记满分的租用者,随后只要到其他地区租订设施,便可绕过被暂时禁止申请租订设施的惩罚﹔在有人跨区申请租订时,惩罚制度便会变得形同虚设。申诉专员敦促民政总署探讨为违规记分设立中央数据库的可行性,以堵塞上述漏洞。
3. 调查并发现,民政总署辖下一民政事务处容许某两个非政府机构优先租订设施。申诉专员认为,如此做法可能令公众觉得政府优待某些机构,该署应考虑废除。倘若该署认为如此做法有利于地区文化及/或康体发展,因而值得保留,该署便应考虑制订清晰且适用于所有地区的准则,把有关做法规范化,以确保公平公正。
调查(二)
4. 根据现行法例,业主须按「消防安全指示」,将其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切合现代安全标准水平。调查发现,消防处及屋宇署对相关业主在技术、财政及统筹三方面的支持,大致上已作出适切的安排及制订对症下药的措施。然而,申诉专员公署发现屋宇署曾耽误对楼宇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有个案显示延误时间达一年半,以致妨碍了大厦业主遵办「消防安全指示」(例如大厦地下有僭建店铺,因屋宇署耽误执法行动,以致业主无法装置消防喉和消防栓)。申诉专员敦促屋宇署加强监察妨碍大厦进行消防改善工程的僭建物个案,采取适当行动,以免再出现延误。
5. 此外,鉴于须进行消防改善工程的旧楼业主不少是长者,或是「三无大厦」的居民,申诉专员亦建议消防处加强宣传政府向年长业主所提供的财政支持,以及进一步加强与区议会的沟通,借助区议员向须遵办「消防安全指示」的大厦业主,尤其是「三无大厦」的业主,提供更适切的协助。
6. 上述两项主动调查的报告已上载至申诉专员公署网页www.ombudsman.hk供公众参阅。
申诉专员公署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