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新闻稿 – 很难说声「对不起」− 申诉专员促当局研究制定保障道歉者的法例
2013年7月22日
申诉专员黎年在其二O一三年年报中,建议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对道歉持更开放的态度。在今天(七月二十二日)公署联同香港电台举行《申诉》电视节目启播礼的记者招待会上,他促请政府考虑制定法例,让公营机构在道歉时无须担心日后可能要负上额外的法律责任。
黎年说:「从处理市民的投诉中,我们了解到不少投诉人都希望被投诉机构能就他们所遭受的不公平对待道歉。」他说:「当然,道歉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万灵丹,但很多时都能够大大改善政府部门/公营机构与受屈者之间的关系。」
黎年表示,申诉专员公署曾建议公职人员向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人士道歉。在二O一二/一三年度,公署跟进处理了2,285宗投诉个案,当中有347宗是被投诉机构有向投诉人道歉。而在这些个案中,有296宗(占85%)是在申诉专员介入时或介入后他们才作出道歉。
黎年认为,尽管投诉人没有明确提出要求,被投诉机构往往也理应作出真诚而及时的道歉。「被投诉机构若能就事涉行动道歉和承担责任,并坚决表示不会重蹈覆辙,衷心说一句『对不起』,往往可以令受屈者释怀,原谅对方。」
他表示:「很多研究均显示道歉能有效平息纷争,重建社会凝聚力,恢复互信。传统思想可能认为道歉有损形象和尊严;事实正好相反,道歉这种行为不单不会被视为弱势的表现,反而显示出所涉机构和人员有道德勇气,和有能力处理善后工作,有助提高形象和尊严。然而,我经常听说公营机构不愿意道歉,或听从劝告不要道歉,以免一旦发生诉讼时会被用作承认罪责的证供。」
申诉专员指出:「世界上有很多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已经立法,确保个人/机构可以放心道歉。这类法例的条文一般非常简短,基本上就是禁止把道歉的言词提交法院,用作被告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证供。」
他说:「希望政府当局能就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进行研究及展开讨论,以提出适合香港的建议。公署会继续建议公职人员在适当时道歉。」
有关这个课题的其它背景资料,请参阅以下附录:
(a) 申诉专员公署2012/13年度涉及部门/机构道歉的个案统计数字
(b) 已制定有关道歉的法例的国家
(c) 参考及研究数据目录
(d) 有关道歉的法例的简单条文举例
如有查询,请与高级行政主任(外务)陈锡霞女士联络(电话:26290565; 电邮:kathleenchan@ombudsman.hk)。
申诉专员公署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