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新闻稿 – 申诉专员公署公布完成主动调查 避免服刑独居公屋租户失去住处
2019年11月14日
申诉专员赵慧贤今日(11月14日)宣布完成一项有关房屋署及社会福利署(社署)就独居公屋租户服刑的通报机制及安排的主动调查。
根据房屋署的既定政策,若独居公屋租户需较长时间服刑(一般为三个月或以上),会建议他们交回单位﹔如符合条件(包括无欠租),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可发出保证书让他们刑满时可获配单位。
申诉专员公署接获投诉,指有服刑的独居公屋租户因社署停发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导致欠租而被房委会收回单位,不符合资格申请保证书,于刑满出狱时失去住处并需重新轮候公屋。投诉人获配公屋后撤销投诉,然而,公署发现有关机制有可改善之处,遂于2019年3月展开主动调查。
赵慧贤表示:「目前的机制安排不利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会。若租户欠租,房屋署便会收回其单位,当有关租户刑满出狱时,他们必须重新申请轮候公屋,并清缴所有欠租。」
「特别就综援户而言,社署的租金津贴是直接交到房委会的户口,一旦这类个案开始欠租,即显示租户的综援资格有变,其中原因可能包括入狱。本署认为,房屋署有需要尽快知悉租户综援资格有变的原因,以便能尽早跟进,从而尽快收回单位再作编配,亦可避免租户因欠租而失去其居所及未能获发保证书的机会,制造另一个问题。」
申诉专员向房屋署提出四项改善建议,包括建议部门订立「有条件保证书」的安排。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入狱独居公屋租户即使有欠租,仍然可申请「有条件保证书」,而日后在清缴所有欠租/欠款后,可获编配公屋。
申诉专员亦建议房屋署与社署加强现行的通报机制,请社署停发租金津贴时,在获得有关租户的同意后,可直接向房屋署提供其现正服刑的资料。
调查报告已上载申诉专员公署网页,供公众参阅。
申诉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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