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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申诉专员公署公布「运输署对驾驶执照申请人/持有人体格证明的要求」主动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5日

申诉专员赵慧贤今日(11月25日)宣布完成一项有关运输署对驾驶执照申请人/持有人体格证明的要求的主动调查,并向运输署提出了四项建议。

 

根据现行法例,驾驶执照申请人/持有人须向运输署申报是否患有法例指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或任何其他疾病或身体伤残,以致他在驾驶该执照所涉种类的任何车辆时会对公众构成危险。此外,法例亦规定70岁或以上的驾驶执照申请人最少每三年须向运输署提供由注册医生填写及签署的「体格检验证明书」,以证明申请人的健康状况适宜驾驶及控制该执照所涉种类的任何车辆。

 

申诉专员公署的调查发现,不少司法管辖区均有制定措施,为高龄驾驶者及职业司机订定较严格的体格证明要求,甚至施加驾驶限制,以提升道路安全。虽然香港对驾驶执照申请人的体格有一定程度的要求,但「体格检验证明书」并无订明注册医生必须为申请人进行的指定检查项目,医生可自行决定是否在证明书上填写申请人接受体格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数据结果。此外,现行法例亦没有特别为驾驶商用车辆的职业司机制订任何体格要求。

 

考虑到香港人口持续高龄化及商用车辆(尤其是重型商用车辆)造成交通意外及人命伤亡的风险较高,公署认为,运输署应与时并进,借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经验,调整对高龄驾驶者及职业司机的体格证明要求,减低因驾驶人士的健康出现问题而酿成交通意外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公署在调查报告向运输署提出了四项建议:(一)为申领驾驶执照所需的体格证明订明检验项目,并就此为医疗专业人员提供指引;(二)为指定年龄的商用车辆司机(尤其是重型车辆司机)制定体格检验制度及订明较严格的体格要求;(三)加强宣传及教育以提醒驾驶人士注意个人身心健康和驾驶能力的变化;以及(四)探讨便利驾驶商用车辆的职业司机进行体格检验的不同途径。

 

调查报告已上载至申诉专员公署网页供公众参阅。

 

申诉专员公署

 

传媒如有查询,请电邮至enquiry@ombudsman.hk与外务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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