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很難說聲「對不起」− 申訴專員促當局研究制定保障道歉者的法例
2013年7月22日
申訴專員黎年在其二O一三年年報中,建議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對道歉持更開放的態度。在今天(七月二十二日)公署聯同香港電台舉行《申訴》電視節目啓播禮的記者招待會上,他促請政府考慮制定法例,讓公營機構在道歉時無須擔心日後可能要負上額外的法律責任。
黎年說:「從處理市民的投訴中,我們了解到不少投訴人都希望被投訴機構能就他們所遭受的不公平對待道歉。」他說:「當然,道歉並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但很多時都能夠大大改善政府部門/公營機構與受屈者之間的關係。」
黎年表示,申訴專員公署曾建議公職人員向遭受不公平對待的人士道歉。在二O一二/一三年度,公署跟進處理了2,285宗投訴個案,當中有347宗是被投訴機構有向投訴人道歉。而在這些個案中,有296宗(佔85%)是在申訴專員介入時或介入後他們才作出道歉。
黎年認為,儘管投訴人沒有明確提出要求,被投訴機構往往也理應作出真誠而及時的道歉。「被投訴機構若能就事涉行動道歉和承擔責任,並堅決表示不會重蹈覆轍,衷心說一句『對不起』,往往可以令受屈者釋懷,原諒對方。」
他表示:「很多研究均顯示道歉能有效平息紛爭,重建社會凝聚力,恢復互信。傳統思想可能認為道歉有損形象和尊嚴;事實正好相反,道歉這種行為不單不會被視為弱勢的表現,反而顯示出所涉機構和人員有道德勇氣,和有能力處理善後工作,有助提高形象和尊嚴。然而,我經常聽說公營機構不願意道歉,或聽從勸告不要道歉,以免一旦發生訴訟時會被用作承認罪責的證供。」
申訴專員指出:「世界上有很多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已經立法,確保個人/機構可以放心道歉。這類法例的條文一般非常簡短,基本上就是禁止把道歉的言詞提交法院,用作被告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證供。」
他說:「希望政府當局能就這方面的立法工作進行研究及展開討論,以提出適合香港的建議。公署會繼續建議公職人員在適當時道歉。」
有關這個課題的其他背景資料,請參閱以下附錄:
(a) 申訴專員公署2012/13年度涉及部門/機構道歉的個案統計數字
(b) 已制定有關道歉的法例的國家
(c) 參考及研究資料目錄
(d) 有關道歉的法例的簡單條文舉例
如有查詢,請與高級行政主任(外務)陳錫霞女士聯絡(電話:26290565; 電郵:kathleenchan@ombudsman.hk)。
申訴專員公署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